▼本文作者▼
福建省公司法专业律师
厦门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厦门市法学会体育与影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厦门市律协律师考核专门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律协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人民日报海外网三农频道特约法律顾问
厦门市创业指导专家团专家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儿童观护员(2020年度)
江南大学法学学士
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专注公司法、合同法、
民商事争议解决
元宇宙视角探区块链技术
一、“元宇宙 ”——概念之争
谈起2021年具有极强煽动力、万众瞩目的概念,除了新冠疫情,怕是只有“元宇宙”了,非常微妙的是,这二者一个是人类现实中正在遭受的苦难,一个是人类对未来世界的宏大构想。
“元宇宙”一词,极具蛊惑力、号召力和想象力,自其诞生之初就备受关注与热议,但是,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对待新事物、新概念必须持有严谨和审视的态度。
元,解释为:头、首、始,笔者理解为最初、最核心、最本真。
那到底什么是元宇宙呢?目前社会各界众说纷纭,按照阿里巴巴谭平的说法,元宇宙就是未来AR VR眼镜上的整个互联网。事实上,元宇宙是现实世界的人缔造出的空间,衍生于现实世界、架空于现实世界,说破天,也只能是个“次元”,故元宇宙之“元”是具有误导性的,这背后之寓意也十分耐人寻味。
二、区块链技术——为元宇宙蓄力赋能
谈起元宇宙一词,我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BAND(1. 区块链 blockchain ,2. 游戏 game,3. 网络算力 network, 4. 展示方式 display),其中区块链技术与法律行业渊源颇深。
区块链(Blockchain)素有“信任机器”之美誉,涉及数学、密码学、互联网和计算机编程等学科,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难以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也可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通过技术链接、共同维护让海量人群以极低的成本达成共识。
区块链之于元宇宙的意义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区块链可以作为元宇宙经济体的加速引擎。
第二,区块链可以守护元宇宙用户的主权,防止用户的“数字性死亡”。
第三,区块链可以激活元宇宙的开放生态。
在元宇宙、区块链勃兴的背景下,新华社发声道:现阶段,元宇宙仍是一个不断演变、不断发展的概念,不同参与者也会不断丰富它的含义,需要警惕资本绑架、伦理风险、立法监管空白等问题。
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也提醒我们,元宇宙是与现实世界发生交汇的虚拟平行时空,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互联网监管趋势,不能忽略在网络安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领域的提前部署。
三、区块链证据——新纪元大有可为
作为被区块链技术、交互技术、电子游戏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网络及运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支柱技术支撑起来的元宇宙空间,各主体自身以及他们的行为都与数字以及各种网络技术紧密相连,从法律人的实务视阈来看,若元宇宙时代开启,与网络、科技、电子、数据相关的纠纷将会呈井喷式增长,区块链证据作为普通电子证据的plus版必将粉墨登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首次规定了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固定的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及真实性审查标准。其中通过区块链技术取得的证据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区块链证据,其本质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新类型,即当事人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或其他组织组建的第三方区块链平台,对事实进行收集、存储和固定,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存储一致、并能有效防止篡改、具有真实性,以及通过其记载内容可以起到证明效力的电子数据证据。
从技术层面讲,区块链技术具有较高安全性。对链上数据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算法原理之一即运用哈希嵌套的链式存储结构,使相关数据链只能正向验证,不可逆推。即链上数据仅对应唯一一个哈希值,根据已知哈希值,无法逆推原始数据。如想修改其中一个区块中的数据,需要将链式存储结构中的后序区块全部修改,需要极高的算力及资金支持,修改难度极大。
因此,区块链证据具有自我鉴真的属性。在英美证据法中,自我鉴真是只有书证才具有的属性,区块链存证技术无疑将改变这一传统规则。
但是,在肯定区块链防伪、防篡改之功能的同时,我们也绝不能忽略其目前在理论上尚无法攻克的难题,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上链前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区块链技术的自证性只是在上链后阶段发生作用,不能对上链前证据的内容提供信任担保。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区块链证据链上存储的阶段性特征,人民法院在认定区块链证据效力时,有必要对上链前证据和链上直接生成的证据进行区分。
一方面,对于链上直接生成的证据,由于该类证据生成、存储、传递的过程都在区块链环境下完成,所以当事人或者第三方介入进行增删、篡改的可能性极小,证据完整、真实的可能性相对更高,人民法院的审查重点就应当从认可区块链存证平台本身的可靠性以及区块链证据的可验证性角度展开分析,其中包括:
1. 存证平台的资质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存证平台的资质要求并不完全统一。有的法院要求平台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有的法院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认证作为存证平台的资质。除了上述各类认证外,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平台还需要履行“区块链信息服务登记备案”手续。另外司法部发布的《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规定,平台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第三级基本要求。
2. 存证平台的独立性。部分法院也通过审查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股东及经营范围等,来确认存证平台的独立性。
3. 存证平台的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和机器可信检查。
另一方面,对于上链前证据,我们仍然需要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区块链证据的“原始失真”和“原始恶意”,从源头阻止虚假证据的链上存储。在此应用场景下,针对上链前证据的真实性,除了前述提到的审查角度外,我们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 上述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上述环境是否具备有效地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无论如何,区块链存证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为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还原事实提供一种便捷、不可篡改的证据承载、固定方式。笔者相信,若元宇宙时代真的来临,区块链证据在存证取证质证环节,对各方主体而言都无疑是最称手的武器。
四、憧憬未来,审慎包容
诚然,技术创新逐渐聚合、发生质变,让宏大的元宇宙构想有了实现的可能,当元宇宙的新纪元开启后,谈及宇宙,人类便不再只是仰星空之浩瀚,还会叹代码之无垠。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在的技术发展还远跟不上我们想象的步伐。我们对新时代抱之以憧憬,但也应当警惕潮水退去,徒留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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