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措施条例
第51条
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传单、书籍等或以讲座、论坛、报告、遭遇等形式出现的下列行为中,如果情节较轻,可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如果情节较严重,可受到开除,或受到监视;如果情节严重,可受到开除:
(一) 公开发表违背或扭曲政党改革和公开决策或有严重政治问题、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讲、宣言、声明等;
(二) 挑战党的中央政府,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 破坏党和国家的形象,或诽谤、诽谤、诽谤党和民族领导人、英雄典范,或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人民军的历史。
如果它们公布、广播、出版或公布上一段的内容或使其更容易这样做,则向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发出严重警告,或采取纪律行动开除该党;如果情况严重,则对该党实行制裁,使其保持观望或解除该党的职务。
第52条 第52条
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所列条款之一的报纸、书籍、音像制品、电子阅读以及网络文本、图片、视听材料等的制作、贩运或传播,如果情节较不严重,应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如果情节较严重,应开除党员职位或派员来访;如果情节严重,应开除党员。
以第五十条或第五十一条所列要素之一私下携带的报纸、书籍、音像制品、电子阅读等,如情节较严重,应发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并须解除当事方的职务、停止该当事方的服务或解除该当事方的成员资格。
私人阅读、浏览、收听报纸、书籍、音像制品、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所列文章之一的电子阅读,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像材料等,都是严肃的,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纪律处分,以解除当事人的职务。
第 53 条 53 条
该党内的任何秘密组织组织或其他分裂主义党派的活动,应受到驱逐出该党的惩罚。
任何参加秘密团体或参加其他分裂主义党派活动的人均有权留在该党内,或被从该党开除。
第 54 条 54 条
对参与非组织活动的政党成员,如党内团体、私人党派团体、帮派团体、政治激怒、培养个人力量等,或通过诸如交换利益、自我激励等活动获取政治资本,给予严厉警告或解雇;如果导致区域、部门或单位的政治环境恶化,则因监视或开除该党而受到惩罚。
第 55 条 55 条
任何人,凡从事投机活动、从事政治欺诈或被政治欺诈所利用的,将受到严重警告,或在党内被解职;在严重的情况下,将被判处留在党内接受检查或解职。
(c) 成为政治骗子,因退出政党、监视政党或开除政党而受到惩罚。
第 56 条 第 56 条
政党领导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自己的政府场所或部门,拒绝执行政党中央当局制定的一般政治政策,甚至拒绝在政党背后采取单独行动,迫使他们辞去党内职位,中止党的监视,或被政党开除。
在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不执行当事方中央决策部署,或没有确定、折扣或调整该当事方中央决策部署,以产生负面政治影响或严重后果,则该当事方的解职、缓刑或解职将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
上一款的规定是以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形式处理的,而不论当事方的情况和国家情况如何。
第 57 条 57 条
该党领导阶层的成员在政治表现方面受到误导,这违反了新的发展概念,违背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使该党、该国和人民受到更大的利益损失、警告或严重警告;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解除该党的职务或中止该党的职务;在严重的情况下,解除该党的职务。
“图像工程”,“性能工程”,对公众造成损害,应受到严厉或加重的处罚。
第58条
对政党不忠、缺乏诚信、虚假信息、欺骗、假冒、政治劣势、警告或严重警告(如果情况更为严重)、退出政党或让政党随时观察、如果情况严重则予以开除。
第 59 条 59 条
制作、传播和传播破坏政党团结的政治谣言,并给予警告或严厉警告制裁;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撤销政党的官职或中止政党;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开除政党。
任何人,凡具有不良政治特征、匿名不实指控、故意陷害或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应依照前款予以处理。
第 60 条 60 条
如果未经授权就由该缔约方中央当局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则向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发出严重警告,或采取纪律行动撤销该方的职位;如果情况严重,则对该方予以处罚,以留意该方或开除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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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节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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