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区块链存证的实践检视及司法应对

资讯 2024-06-30 阅读:5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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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孙静(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课题组成员:季玲玲(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张叶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内容提要:2022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球首个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推进人民法院数字化变革、创造更高水平数字正义。一年来区块链存证在司法实践中运行如何?实证考察发现,区块链存证虽然发展势头迅猛、适用范围较广,但整体适用率仍然不高,优越性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从理念、技术、规则三个层面,分析了制约区块链存证发展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广区块链存证应用的具体对策:提升对区块链技术的感知力、探索技术自证与国家公证有机融合、赋能区块链存证平台的体系化建设、推动司法区块链联盟的跨链互通、构建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规则、发布符合类案场景的区块链存证指引等具体设想,特别是对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路径进行了重点探讨。

关键词:区块链存证 实践检视 优化路径 认证规则

步入数字时代,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数字化变革也给司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诉讼中最直观的就是电子证据呈几何式增长。电子数据易篡改、难固定,亟须一个解决信任问题的存证环节。此时,具有极强技术自证特征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应势而生,区块链存证平台亦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

202181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的实行,从顶层设计角度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20225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发布,这也是全球首个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推进人民法院数字化变革、创造更高水平数字正义。本文通过回溯和检视区块链存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剖析并思考如何从现实出发,深度开发和运用、完善区块链存证技术,形成标准明晰的存证审查规则和更加成熟的应用方案,以激活区块链存证的巨大潜能和强劲动能,为数字技术赋能司法应用提供更为智慧的解决方案。

一、回眸:区块链存证运行的实证考察

20186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宣判。该案首次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区块链存证,成为我国区块链存证第一案

笔者以该案的宣判日期2018628日为统计起点,以区块链存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全文检索,截至2023630日,检索得到涉区块链证据的判决书1419份。鉴于撤诉裁定书和调解书中一般不展示证据,且调解书不属于可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故本文仅以生效判决书作为检索对象。同时,以SJ区基层法院112位审判人员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调研审判实务中区块链存证的应用感受。以判决书样本及调查问卷结果为实证样本,分析如下:

(一)区块链存证认知尚不深入

问卷结果显示,55.36%的审判人员对区块链技术不了解;60.71%的审判人员并不清楚区块链证据如何进行认证,对于区块链证据的认证理由主要借鉴生效裁判文书的观点,鲜少基于自身对区块链存证技术本身的理解而展开;78.57%的审判人员尚未遇到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73.21%的审判人员面对公证和区块链存证两种存证方式时,基于对区块链存证技术本身不了解、对区块链认证规则不熟悉、认为区块链存证的效力相对较弱等因素,更倾向于采纳经公证的电子证据。上述现象,反映了审判人员对于区块链存证的认知有待深入。

(二)区块链存证案件快速增长

对五年来的1419份判决书查阅后,从期间来看,2018年下半年有46份,2019103份,2020年有174份,2021年有439份,2022年有507份,2023年上半年有150份。剔除半年样本后,从2019年至2022年,案件数量逐年显著增长。笔者再以《在线诉讼规则》的施行日期202181日为时间点区分,《在线诉讼规则》施行前近三年区块链存证相关判决数量仅为472件,施行后不到两年已达到947件,案件数量翻了一番。虽然区块链存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文书数量显著上升,但在同期全国民商事案件判决总数中占比尚不足万分之一,仍是沧海一粟。

(三)区块链存证案件集聚明显

涉及区块链存证的1419份判决书,具有较为突出的特点,体现为三个集中,即案件类型集中、地域分布集中、诉讼主体集中。

案件类型集中,主要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类案件。其中,合同纠纷686件,占比48.34%;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644件,占比45.38%;侵权责任纠纷57件,占比4.02%

地域分布集中,案件量前五位分别是广东285件(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153件),上海213件、北京204件(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111件)、湖北158件、天津86件。广东和北京两地,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区块链判决均超过50%。在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浙江,区块链判决案件量未进入前五位,不免让人疑惑。但当笔者查阅杭州互联网法院一份公开报告后,发现了原因。截至2019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自身创建的司法区块链调取电子证据达3500多条,相关案件调撤率达到98%以上。法律规定调解书内容不得对外公开,因此笔者无法检索到涉区块链存证的调解书。但杭州互联网法院涉区块链存证案件多数通过调撤方式结案,因此区块链案件判决体量小,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区块链存证在证据保全、实质性化解争议方面的积极意义。

诉讼主体集中,原告基本为当地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不同被告提出同类诉讼。例如,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法院审结了28件某银行深圳市分行诉不同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结了30件某出版公司与某计算机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法院审结了70件某财务管理公司诉不同被告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市某区法院审结了146件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不同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天津市某区法院审结了80件天津某网络科技公司诉不同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四)区块链证据提交尚不规范

区块链存证的证据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证明证据系通过区块链进行存证的证明文件;二是存证的具体内容,包括图片、视频、音频(多见于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纠纷中侵权事实的证据固定)以及电子文档(多见于合同类案件中在线签署的电子合同)等。只有两个部分均以电子数据的格式提交,法官才能在进行核验后判断区块链证据是否能够采纳。

但根据调查问卷反馈,当事人提交区块链存证电子证据尚不规范,常不能满足证据核验的要求。例如,仅提供区块链存证的证明文件的截图,未提交对应的存证内容;仅提交存证的电子证据的打印件,未提交电子证据原件等。这也反映出,当事人对于区块链证据本质系电子证据的认识尚不到位,对于如何进行区块链证据的举证尚不熟悉。

(五)区块链认证方式由繁入简

通过对1419份判决书逐一阅读,笔者发现法官在认证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的电子证据时,认证方式经历了从烦琐到简练的转变。《在线诉讼规则》施行前,多数认证方式为对区块链证据的认证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审查论证并要求完整展示区块链存证的校验过程,从而对区块链存证的证据予以采纳。《在线诉讼规则》施行后,多数判决集中在两种认证思路:一是基于区块链存证证书系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对方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应当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判决书中对认证作简单阐述后,对区块链证据予以采纳;二是在判决中对区块链证据不进行认证直接采纳,主要基于对方对区块链证据没有异议,以及证据进行了公证,或被告缺席未能质证。

(六)区块链存证平台高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区块链政策红利进一步释放,区块链产业进程纵深化发展加速。在司法存证这一垂直领域,区块链存证平台发展迅猛。2019215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主体开展备案审核工作,截至2023630日,已发布十一批共计3193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公示的服务名称初步判断统计,涉及区块链存证业务的主体至少有217个平台。结合判决书样本的统计,出现频率较高的存证平台,主要有司法区块链”“蚂蚁区块链”“IP360”“至信链”“司法联盟链”“保全网”“易保全”“存证云等。这些平台有的属于法院主导搭建,有的属于公证处主导搭建,大多数则属于商业主体搭建。

随着存证平台的蓬勃发展,存证数据的规模也大为可观。20233月,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完成超过28.9亿条数据上链存证固证。笔者查询,截至20233月,商业机构主办的区块链存证平台诸如易保全,存证数据也已超过38亿条。随着在线诉讼的普及,区块链存证的应用也越来越广。例如,202337日起,全国3500多家法院经电子送达的文书,均支持在互联网司法区块链平台在线核验。

二、检视:区块链存证运行困境观照

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出现顺应了司法证明方式的发展趋势,给证据的传统证明方式带来了巨大变化。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笔者发现,区块链自我鉴真的技术优势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逻辑闭环。

(一)区块链存证适用体量有待增加

《在线诉讼规则》和《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发布后,实证考察的数据表明,制度的规范性意义得到确立,区块链存证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了长足的发展。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于司法实践中采用区块链技术解决存证”“认证问题的态度更加积极。但是,如前所述,虽然涉区块链存证的判决书数量逐年攀升,然而涉区块链存证的判决书在同期民商事判决书中所占比例不足万分之一,案件数量整体偏少。在电子证据飞速增长的当下,区块链存证是一片潜力巨大的蓝海。

同时,笔者经查询,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导搭建的天平链,截至20236月存证数据量超过2亿条,验证数据仅32000余条;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导搭建的网通法链在存证数据量超过24亿条时,验证数据量仅7000余条,更是微乎其微。从如此悬殊的存取比可以看出,当前区块链存证的应用转化率较低,存多取少的现状折射出区块链证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潜能还未得到充分释放。

(二)区块链存证应用场景有待拓展

区块链存证在审判实践中大多集中在知识产权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网络侵权纠纷领域,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在其他类型案件中并不多见,司法应用场景较为狭窄。此外,占50%以上涉及区块链存证的判决集中于五个省市,在五个省市中又分别集中于某市或某区法院,地域分布也不均衡。

区块链存证目前仅活跃在少数类型的案件和全国少数地域的法院,对于其他大多数没有接触过区块链存证的法官和法院来说,区块链存证依旧属于未知领域。已有的区块链存证司法实践,未能刺激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需求,未能形成全面铺开的实践导向。区块链存证司法应用场景的过度集中,不利于区块链司法存证在纠纷解决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区块链存证核验操作障碍尚待清除

区块链证据的优势之一在于通过核验快速判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内容与存证的证据内容是否一致,证据内容有无被篡改,而核验的流程则需全程网络操作,核验的对象包括存证证明文件及存证内容(包括图片、视频、音频、电子文档等),但是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区块链证据核验的操作并不顺畅,存在双向障碍。

其一,从当事人端至法官端而言,当事人提交的区块链证据不符合电子证据的举证要求或区块链证据的核验要求,影响了核验进程。例如,若当事人仅提交区块链证据的书面打印件,电子证据核验无法进行;在当事人仅提交电子版存证证明文件而不提交原始电子证据,且存证证明无法直接指向存证内容的情况下,法官无法看到存证内容,对存证证明进行核验只能确认存证证明本身未经篡改。

其二,从法官端至当事人端来看,由于保密要求,法院内外网隔离,法院工作网络为内部网络,并未接入外网,在法院内网未嵌入区块链核验端口时,核验必须借助外网完成,使得区块链证据在内外网交互核验上也存在障碍。但若在外网环境中完成核验,核验的过程也无法留存在内网中。

(四)区块链存证认证经验尚待积累

由于涉区块链案件数量总体偏少,故法官对区块链证据进行认证与传统证据认证相比,经验明显不足。通过调查问卷的反馈可以看出,大多数法官在面对日益频繁出现的区块链证据时,由于对区块链存证的知识储备尚不充分,对区块链证据的认证规则也尚未厘清,还未形成理性、系统、科学的区块链证据的认证经验。

法官在认证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遇到有争议的区块链证据时,大多寻求已有生效判决的帮助,比照其他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核验及认证;对区块链证据的审查还需进一步的理解和思考,对不同情形下区块链证据的认证思路和方法还应进一步归纳总结。

(五)区块链存证平台监管亟待加强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正式监管,旨在维护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良性发展。然而,区块链信息服务目前实行的是备案机制,而非审核机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主体只需提交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予以备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每次发布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编号时均会强调备案仅是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不代表对其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故区块链存证平台并无途径得到国家官方机构经统一标准核验后的认可。

司法实践中,法官并非信息技术专家,对存证平台的认知如果完全依赖法官个人技术能力的提升,耗费的司法成本较大,也不利于法官集中精力发挥专业所长处理案件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监管如果不能严格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区块链存证平台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难免出现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在选择存证平台时的注意义务,也加大了审判人员对平台进行审查的难度,不利于发挥区块链存证加快庭审节奏、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

(六)区块链存证跨链交互仍待打通

跨链,是指通过某些特定的技术手段,能让信息跨过链与链之间的障碍进行直接交互,从而实现不同区块链之间的信息流通和价值转移。通过跨链技术,用户可以完成不同区块链上数据的更新和同步。目前,几乎每个区块链存证应用场景都具有独立、自治的生态。各个区块链有着不同的主链、不同的共识机制,以及不尽相同的语义和哈希算法,它们之间并无信任基础,互联互通自然成了大问题。

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搭建的天平链已经接入了多家单位,包括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方存证机构以及版权机构、金融单位等,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跨链互通。例如,当事人在接入了天平链的第三方平台上使用电子合同、版权登记等业务,其在签订电子合同、登记版权的时刻,数据哈希值就已经同步在天平链存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存证过的证据时,天平链后台自动解析存证时的哈希值进行对比,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法官,从而辅助法官判案,提升法官对于电子证据的采信效率。但是,类似于天平链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在全国法院范围内依旧是凤毛麟角,如何增加司法区块链中的跨链互通平台,各个法院之间、法院和其他政法单位之间、法院和其他存证平台之间如何建立更加全面、便捷的互联互通、信息交互和资源融合,还有待加强。

三、剖析:区块链存证制约因素解读

区块链存证运行中表现出的困境,随着司法实践的应用场景向纵深推进而出现。困境的背后、问题的指向,承载的是人们对区块链存证的更好期待,也是对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更高要求,更是我们反思根源、寻求突破的契机。鉴于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多重属性,针对上文总结的困境表现,笔者尝试从理念、技术、规则三个维度,对制约区块链存证的因素进行解构。

(一)理念因素

1.对区块链存证的感知相对滞后

从上文可以看出,区块链存证适用体量不大、范围不均,人们对电子证据的举证形态缺乏成熟的认知,对于新兴的区块链存证技术的感知能力则更弱。于个人而言,涉诉案件量少,对区块链存证存在认知上的鸿沟,倾向于选择更加传统的存证取证方式。于企业而言,除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会在结算环节产生大量电子数据外,普通企业在缔约和履约中衍生出的电子数据量相对有限,其签约习惯也多是书面合同。而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在业务中产生大量电子数据的企业,虽然自身对于区块链存证的接受度高,但限于技术因素,在真正进入诉讼时,更倾向于继续使用传统证据。于律师而言,基于举证成本系当事人负担、自身对区块链技术的不了解,也基本遵循传统举证形式。而对裁判者来说,电子证据的审查需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和实操经验,但区块链证据核验与传统纸质证据的区别较大,出于对裁判的谨慎,往往也依赖传统的证据形态的审查。

2.对数据算法的信任机制有待形成

与传统社会依托熟人社会的信任机制以及工业化时代依托专业化中介机构的信任机制不同,数字化时代的信任机制依托的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种数据算法,通过链式结构、分布式存储保证信息完整性与真实性,做到数据的真实可信、永不灭失。审理中涉及电子证据的事实查明较为耗时,但若提交的是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则可使用司法区块链瞬间完成核验。从技术本身而言,区块链存证近乎完美的客观真实,建立起了数据算法和司法裁判间的信任机制。但是,对于裁判者而言,还有若干问题需要厘清。例如,核验后的区块链证据是否具有免证效力,还是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电子证据的其他存证方式和区块链存证方式到底如何选择?

区块链存证本身是数字技术的运用,大多数公众对于区块链存证的基本概念、技术背景、证据证明力并不了解。近年来区块链”“比特币”“元宇宙概念盛行,一些不法分子假借这些概念从事非法活动,也导致普通大众对于区块链技术的信任度降低。

3.对技术自证与国家公证的关系有待理顺

传统主义证据观认为,客观证据、国家公信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是进行法律事实认定的主要角度,具有国家公信特点的公证书被赋予极大的证明力。当区块链存证到来时,纯粹的区块链证据并不具有公证书的官方权威性,因此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判断落在了法官个人身上。这种审查本身较为复杂,而公证背书则更容易获得认可。在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中,法院就同时审查了区块链存证和关于取证系统的技术可行性的公证文书,实则延续了证据链+国家公证的传统印证模式,揭示了区块链技术还存在公权力信用再次背书的路径依赖。

《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宣告了电子证据证明体系正在从国家公证技术自证转化,但是这个转化过程可能漫长曲折。司法对于公证和区块链存证的态度,是不是还存在采纳上的偏好?公正与区块链存证,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强强联合,还是分庭抗礼?待这一关系理顺后,区块链存证的适用才能更加顺畅。

(二)技术因素

1.区块链平台建设缺乏规范体系

当前区块链存证平台点击进入后,需要在网上弹出的对话框中留下需求方的联系方式,等待平台接洽后,商谈存证业务、计费方式。这样的获客途径可能将大量潜在需求者拒之门外。而且,目前多数平台主要面向企业开放,据向腾讯至信链等了解,行业内对个人开放场景较为有限。笔者分析是顾虑个人用户的庞大体量,在繁杂的使用场景中,可能导致权利的不当滥用。此外,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存证平台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是该规则未有明确的指向,需要法官去寻找标准。而区块链领域存在大量团体标准,内容和质量参差不齐,大多数存在标准化对象不明确、文本不规范等问题,甚至出现叙事性描述和技术方案直接成为标准的情况,增加了审查的难度。再者,目前区块链信息服务采取的是备案制,处于弱监管的状态。存证平台的平台资质、中立性、取证技术、存储过程、是否可验证等多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法官在个案中具体甄别,有违技术本身提升司法效率的初衷。

2.区块链跨链互通规则供给不足

大规模的跨链协作规则和标准尚未建立,不利于不同区块链在司法存证应用场景下的生态融合。区块链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项目及应用落地,但每条链大多是独立、垂直、封闭的状态,不同的区块链就像一个个信息孤岛,相互之间有着天然的阻隔。

无法跨链意味着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需要在不同的案件中,在不同的链中来回穿梭。区块链作为数字时代信任基础设施的潜力,也难以发挥。分析原因,笔者认为:第一,这是受限于链上成员对敏感数据能否安全跨链流通的考虑,毕竟区块链相当于账本的特性,也意味着掌握账本的人越多,被窃取数据信息的风险越大。第二,区块链司法存证前景广阔,在这片数字蓝海中,弄潮儿们都想占得先机,对于在链中的参与度、主导程度和权限,是否在跨链后丧失本链优势,也存在顾虑。第三,跨链技术本身需要克服技术上的诸多障碍,不同业务场景的区块链都是闭合的系统,业务逻辑不同,无法互访。

(三)规则因素

1.区块链证据认证规则异于传统

《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至第19条初步架构了在线诉讼中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与认定的规则,但在区块链存证平台种类纷繁、区块链证据生成场景形态多样的当下,法官在审查认定区块链证据真实性时,还需要更系统、更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规则指引。区块链存证平台可以分为私有链、联盟链、公有链,区块链证据生成场景又可分为链上直接生成、链下生成后转化存证等类型。不同类型存证平台和生成场景下形成的区块链证据,在审查认定规则方面尚无区分。而且现有的规则仅涉及区块链存证证据载体的真实性以及区块链数据的真实性,忽视了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也缺少了相关证明规则及法理内涵的阐释。

2.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限于链上

区块链证据并无效力上的优越地位,诉讼中,仍需经过举证和质证程序,接受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评价。《在线诉讼规则》出台前,各地法院对于区块链证据的认证不一;规则出台后,关于区块链证据的相应规则有了相对系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出了指引,缓解了法官审查区块链证据的压力。但这种区块链证据中关于真实性的审查,与传统证据领域的法律真实相比,更多强调符合形式真实,即上链后证据是否被篡改的验证。而链生的电子证据,生成、存储和传递均在区块链环境下完成,当事人或第三方介入进行增加、删减、篡改的操作可能性极小,证据保持完整性的可能相对更高,几乎等同于客观真实。但上链前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核验,是区块链存证需要解决的问题。

3.区块链存证操作指引有待细化

在互联网知产侵权、名誉侵权、数据交易、电子商务、金融借贷、保险、证券、房屋买卖等类型化案件中,交易或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电子特征,关键节点甚至全流程网络化,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应用前景广阔。但当前并无规模化适用,缺乏清晰的类案场景适用的细化指引。如何确定上链时间、合理选择存储内容、确定存储平台,进行高效的存证、举证,需要指导和规范。不能纯粹依赖存证平台和使用者的尝试,在司法存证中,不仅依赖技术,还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这些实操层面具体指南的缺乏,也造成了应用层面的局限。此时,就需要法院结合类案特征、证据特点,逐步提出清晰明确的指引,直接告诉人们在遇到何种纠纷时,涉及的电子证据如何存证,更易被法院采纳。此外,在强调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背景下,也亟待出台规范化的区块链存证操作指引。

四、探索:区块链存证优化路径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是全球首个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在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关键技术加速人民法院数字化变革、促进法治与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道路上,需要不断探索、调试、巩固和完善。结合上述分析,笔者就加强区块链存证的司法应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升对区块链技术的感知力

对于老百姓和法律人来说,无须掌握区块链存证背后高深晦涩的技术编码,但要形成基本认知和信任共识,从立案源头就应当提交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举证、质证本身围绕电子证据形态展开,认证也应当将核验作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同时,建议诉讼服务环节用通俗易懂的表达介绍区块链存证技术。例如,在区块链存证系统内嵌入技术背景的介绍,平台对自身技术予以说明;法院在线诉讼平台,增加对于举证方式的提示,对于区块链存证的技术原理予以释明;邀请区块链存证领域的专家学者、业内领先的区块链平台的技术人员,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电子证据适用较多的重点案由中,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时,自动推送关于电子证据举证、质证方式的提示,对区块链司法存证方式作简要说明。

对于区块链存储的技术本质,一种较为简明的表达为:区块链存储的核心是链式数据结构、多节点的分布式存储、加密存储三项技术原理。该观点也能被用来说明区块链存证。链式数据结构是指区块链上的数据单元环环相扣,后一个区块除了记载一般数据,还包裹上一个区块的加密信息。多节点分布式存储则是区块链网络由多节点(服务器)组成,所有节点记录均一致,相当于人手一个账本,记录同步更新,任一节点无法单独修改。加密存储是区块链证据的最特殊处,目前主流技术方案并不是电子数据本身存储上链,而是电子数据的哈希值上链。电子数据的哈希值就像公民的身份证号码一样,区块链上任何一个节点都可以通过哈希值比对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区块链证据的核验如图所示(见图1),诉讼证据的哈希值(HashA’)与该原文件在链上的哈希值(HashA)进行比对核验,如两次哈希值一致(HashA’HashA),则说明当前提交的电子证据和当事人此前在证据产生时进行存证的电子证据具有一致性,自上链起未被篡改,进而可推定其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性。

 

1 区块链司法存证的核验过程

(二)探索技术自证与国家公证有机融合

区块链存证的技术自证与国家公证,是分庭抗礼还是强强联合?市场已经在用脚投票。据笔者了解,S市某公证处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一般为1500/份起步,采用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公证业务为1000/份;而某商业存证平台的存证价格为1/条。区块链存证以其价格低廉、便于操作、随时存储、不易篡改等优势,一经推广便对公证机构的业务产生了一定冲击。区块链技术取证方式出现后,已经有相当多的权利人开始尝试使用这些新技术取证存证。许多公证处也意识到如不能积极引进新技术,其证据保全业务量会明显萎缩,目前在北京市和上海市等多个公证处开始建立区块链取证平台,开展相关的业务。例如,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的汇存平台是我国首个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公证存证应用平台。北京方圆公证处是入驻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的节点单位。

公证的国家公信力优势和区块链存证的技术自证优势,均是电子证据证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电子证据的证明体系从国家公证技术自证的转变,并未排斥公证机关的参与,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互为促进。那如何让国家公信力、技术信任力的结合达到公证与区块链“112”的效果?

笔者认为,首先,电子证据的存证市场未来空间巨大。与其相互排斥,莫不如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彼此,大力培育人们对电子证据存证的意识,共同把蛋糕做大。其次,区块链存证,在数据上链前的真实性较难甄别,因此也存在适用的局限;而且区块链存证多为自行上传证据操作,那么操作是否规范也影响存证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目标客户、存证要求、适用场景,引导对公证和区块链存证的选择和融合适用。(1)用户群体的衔接。当前司法区块链合作建设的第三方企业平台服务大多以面向机构用户为主,极少数面向个人用户且收费低廉的应用端。其实,可以由公证处作为机构用户购买或者自行开发区块链存证平台,再面向个人客户,以满足大量的个人层面、单次的存证需求,解决企业和个人目标群体上的衔接。(2)适用场景上的衔接。对于大批量的存证以及非诉讼证据、取证内容较单一的证据,可以直接使用区块链存证;而对于涉诉存证内容比较复杂,需要一定规范操作能力的,则采用公证嵌套区块链技术的手段。

(三)赋能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标准化建设

一是发布平台建设的标准规范指引。区块链平台必须有相应的标准,才能符合法院认证的平台规范性要求。GB/T 25000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国家标准系列,特别是其中的GB/T 25000.512016GB/T 3666272018《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南》、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标准,是我国对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及安全评价的通用标准。法院对外发布认可的存证平台的建设规范,可直接指向和援引上述标准。

二是推出区块链司法存证平台白名单。对于区块链尚无强力的监管体系,但法院可以在符合备案要求的平台库中,邀请一批网络安全鉴定机构,根据链规模、技术规范等,选择出权威性更强的存证平台进入白名单,通过安全性的先期验证,简化后续审理中对平台的审核。

三是鼓励区块链个人客户端建设。在兼顾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应鼓励各平台加强区块链个人客户端建设,让区块链存证惠及更多的群众,发挥法院对区块链司法存证的推动作用,做到主导一批、参与建设一批、对接开放一批存证平台。在当前推广的初期,仍有赖于法院为主导参与建设存证平台,这对于尽快养成大众对于区块链存证的使用习惯尤其重要。但是,司法具有谦抑性,从司法的属性和裁判机关的职能角度出发,并且基于对成本的考量,之后要从建设区块链逐渐转向以开放对接端口、打造区块链生态为主。

四是注重司法区块链平台和商业存证平台的协同发展。商业存证平台的建设要早于司法区块链,目前尚存众多未接入司法区块链的存证平台。建设者的不同不应直接影响存证数据的效力。当事人可基于成本、便捷度、商业利益等因素选择使用司法区块链或其他区块链纠纷解决应用。法院在认证时,从存证平台的合法性、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存证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审查即可。

(四)推动司法区块链联盟的跨链互通

其一,推进司法区块链跨链互通共享。《区块链司法应用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出打造开放共享的全国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加强司法区块链平台与各行业区块链平台的跨链联盟建设。笔者认为,引导司法区块链与外部链互联互通,推动数据的高效可信流转,有助于提升区块链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各类第三方存证平台也可以司法区块链跨链联盟建设为契机,通过提高平台信誉、完善平台技术,获取加入司法区块链跨链联盟的机会,脱离区块链数据孤岛,提高上链证据的核验效力。

其二,坚持跨链适当区隔。跨链共享增加数据流动,但是也存在数据风险的隐患。基于国家安全、数据安全的考虑,《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规定,司法区块链均为联盟链,且采取业务系统与司法区块链平台相分离的架构设计,原始文件存储于业务系统上,司法区块链平台只存储哈希值并进行哈希值的比对。而对于商业存证链,要与司法区块链跨链互通的,法院也只开放核验功能,不应额外接受冗余的基础电子数据。

其三,以跨链技术赋能诉源治理。推动涉诉量较大的金融交易、互联网平台等企事业单位入链接受监管,探索区块链在金融借贷、供应链采购、物业服务等合同类纠纷诉源治理及司法处置中可能带来的创新应用,将潜在涉诉证据事前上链,提高司法区块链服务司法审判的效能。通过事前定义合同模板,制定合同类业务上链内容,合同进行电子化签署及上链存证,并将合同要素嵌入智能合约实现合同智能履行,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即自动按照合同约定发送警示提醒、律师函,自动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既定规则申请立案等,有助于通过司法区块链降低违约风险,提升处理效率。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加速推广和深度应用,应当建立统一的区块链行业标准、数据格式规范、智能合约规范等,让政务链、司法链、金融链、版权链、存证链、溯源链等行业链成为数字社会的底层和基础,打造一个电子数据生成即上链,上链即可信时代,助力诉源治理。

(五)构建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审查规则

在探讨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规则前,先要明确诉讼法上并无区块链证据这一概念,《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将区块链存证证据描述为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但是,对该条款的理解,还需结合进一步的技术认知,即我国区块链存证应用的主流方案是电子数据的哈希值上链,而非电子数据本身上链。因此,对于区块链存证的证据的审查认定,必须清楚审查的对象、载体及审查的方法。

1.明确审查对象

审查的对象是证据本身,区块链仅是存证手段。我国法律规定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属于电子形式,可以产生、存储于区块链;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虽一般不属于电子形式,但亦可以先行电子化而后存入区块链。从这个意义上讲,区块链存证的证据,实质是现有法定证据形式的区块链化。对区块链化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仍应归入具体的证据类型,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判断。简言之,区块链是存证手段,但并非证据本身。

2.确立推定规则

1)真实性的推定原则。鉴于区块链存证的技术自证,《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条未直接将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推定真实,而是认定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可以认定,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推定真实。(2)上链时间的推定。《在线诉讼规则》并未直接明确上链时间的推定。但是,其第17条第4项要求明确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而相关规定要求区块链平台的上链活动应附有可信时间。因此,区块链上记载的时间推定为上链时间。(3)上链者的推定。《在线诉讼规则》并未直接明确上链者的认定,但根据第17条第1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区块链存证平台应为实名用户提供存证服务,故可以直接推定在区块链平台创建数据者即数据的上链者。

3.区分存证载体

根据存证载体的不同,明确阶梯化的审查原则(见图2)。在当事人对区块链存储的电子数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后,需要审查举证方是否对区块链技术有效运用这一基础事实。而由于存证载体的不同,审查的原则也应当是阶梯化的。

 

2 区块链存证证据的阶梯化审查原则

1)司法联盟链。其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相对严格完善,且相关技术标准、节点接入要求与管理规范向全社会予以公开,区块链技术有效应用这一基础事实应当不证自明,只要经区块链平台核验一致,就应当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2)商业联盟链。由于没有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保证,是否对商业联盟链存证的证据进行真实性推定,需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进行审查。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第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实际上,该条目前指向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110日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上线了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面向社会提供区块链信息备案服务。

第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大型互联网企业参建乃至自建存证平台,但本身业务又涉及大量电子数据,如腾讯、阿里等企业,若区块链证据难以用于企业自身的诉讼中,对区块链证据的推广、普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故针对该类企业提供的区块链存证的证据应更关注是否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这一标准。

第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标准。可以参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GB/T 25000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国家标准系列、GB/T 3666272018《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试评估技术指南》、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

第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目前我国关于存证技术和过程的专门标准,系司法部于2020529日发布并实施的行业标准SF/T 00762020《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在具体案件中,如有需要,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当事人或者存证平台提交相应报告,对存证平台进行审查。

4.区分链生证据、转化证据的审查标准

1)对链上直接生成的区块链证据,因其篡改的可能性极小,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2)而链下生成后转化存证的区块链证据,则需要设立相对严格的审查认定规则。这里的审查分为两个方向:以上链的时间为节点,向后审查和向前审查。向后审查相对简单,只要经区块链核验平台核验,哈希值一致,就代表上链后未经篡改。上链转存前,则根据转存证据在入链之前的证据种类不同区分审查的规则。属于传统书证、物证的,根据一般的证据审查规则认定即可,不再赘述。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转化证据在上链前即是电子数据的,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首先,审查真实性:第一,审查证据来源或者是否有光盘、手机等原始载体;第二,是否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比如,银行的网络借贷合同是否有借款人的电子签名;第三,从生成到通过区块链转存的这一期间,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比如,网页的存储、视频资料的录制过程;第四,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第五,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其次,审查完整性:第一,审查证据的存储载体是否可以正常演示;第二,审查证据的收集、提取过程,以及对转存区块链过程有无记录;第三,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哈希值校验);第四,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第五,审查访问操作日志。(见图3)系统操作日志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对系统访问、操作情况的详细记录。通过访问操作日志,可以检查系统或者电子数据是否修改、删减,也可以寻找操作者留下的电子痕迹。

 

3 链生证据、转化证据的审查标准

5.细化区块链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之外,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1)具有可信来源的区块链证据,推定真实,由反驳方承担证明其不属实的责任。(2)对于靠近一方的区块链存证证据,由更具有技术优势、更接近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对其不利的区块链存证的证据,可免除另一方的举证责任。

6.构建补强佐证规则

1)必要时,要求区块链证据提供方同时提交相关证据生成、存储平台出具的证据说明,载明证据生成、收集、流传、存储等具体路径记录。(2)要求当事人提交涉案区块链存证证据上链前的完整附属数据信息。(3)当事人提出区块链存证证据鉴定申请的,综合考虑是否会造成过度运维负担或诉讼费用、鉴定要求与证明目的是否相符。

(六)发布符合类案场景的区块链存证指引

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区块链存证的操作指引,细化具体业务的证据标准要求,推动建立区块链电子证据生成、传输、提取、保存的全流程、全环节、全时序规范机制,引导各行业机构按照规范开展业务,保障上链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区块链存证的服务提供者应尽可能参照法院的区块链证据标准,根据具体取证目的设计合理的取证流程和选择合适的取证方式,用以证明取证过程和还原事实真相,避免证据存疑、进而导致无法认定待证事实的情况。申请人则须严格按照相关指引进行各项取证操作,以保证电子数据取证的证据效力。

根据司法的实际需求,结合类案场景,可参照要素式审判的方式,针对不同的取证场景,细化存证关键数据。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鉴定意见、公证送达、诉前调解等应用场景,都具有鲜明的特征。例如,金融借贷中的网贷电子合同文本、借款人身份认证数据、支取归还的记录,网上投保的身份记录、电子签名、保单内容、保费缴纳、投保人告知,知识产权侵权中的网络侵权行为抓取、IP地址、MAC地址等关键性证据,都可以提示作为进行哈希值运算后上链的数据。以金融存证解决方案为例,在线上业务发生时对关键证据(如合同及收付凭证)进行区块链存证,从技术上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保护交易数据原文等商业秘密。后续发生纠纷时,金融机构可将已存证的合同、凭证作为证据通过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直接提交至法院,法院可在线核验,高效便捷(见图4)。

 

4 “至信链金融存证基础流程

进一步以至信链上某银行线上个人贷款区块链存证项目为例,上链业务点为:客户每笔个人贷款,将生成34条上链证据哈希值:(1)身份认证数据(人脸识别过程视频或照片择一);(2)线上贷款的合同文件;(3)线上贷款系统用户操作日志;(4)支用贷款的记录数据。这些电子数据就是指引存证的关键数据。金融机构业务信息产生时即实时上链,发生纠纷时可批量提交诉讼材料,实现一键立案,加快债务清收、呆账释放。法院则可实现智能分案、高效审理、快速裁判,创新金融类案审理模式,提高全流程效率。

五、结语

三十年前,万维网的发明为世界许诺自由与分享;过去十多年,中国互联网管理规则的建立完善为网络发展提供安全与秩序;今天区块链存证的发展,推动互联网司法迈向更高层次的正义。

未来已来,区块链存证不是缥缈的虚拟行为,而是融入互联网时代、融入司法实践的客观真实,它正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可以预见,随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需求不断地反馈与表达,区块链存证将在迭代优化的过程中经历反复考验,在数字化司法的时空中获得全新的助力,在服务高质量司法中焕发出更加强劲的生命力。

 

来源:数字法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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