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案情
在就一家餐馆的租赁合同与宁夏有限公司发生争端的案件中,法院以Ningxia的名义作出了终止执行程序的执行决定,因为Ningxia没有执行财产。后来,Yang诉Hingxie法院对Ningxia餐厅有限公司的未清偿部分,即Ningxia有限公司转让股份的发起人Zhang、Panby和Kang提出了附加赔偿责任申请,因为Ningxia有限公司在公司缴款期限届满之前即已执行,条件是他们没有支付其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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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结果
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承认制度下,股东有权获得一段时间,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司股东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公司债权有潜在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付款方面有潜在利益。 在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欠杨公司一笔租金,杨公司在支付应受保护的缴款方面有潜在利益。 此外,在公司未偿租约的情况下,这三人转让了股份,增加了付款风险,对债权人债务的恶意信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他们的缴款期利息不应受到保护,杨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加速付款期限。
法官说这是一个案子
一旦公司成立,它就独立于股东及其发起人,并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能力,可以对公司所有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股东是否按照所缴款额在缴款期内履行其缴款义务,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事实上,这是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20条 公司 股东 依法 依法 行使 权利, 不得 滥用 权利 损害 公司 或其他 股东 的 权益 ; 不得 滥用 公司 法人 独立 身份 和 股东 有限 责任, 损害 公司 债权人 的 权益 。
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他们应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避免债务,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经济、社会、
关于某些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 条 人民法院 支持 未 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行 缴款 义务 的 股东, 支持 要求 依法 充分履行 向 公司 缴款 义务 的 公司 或其他 股东 。
人民法院 支持 公司 债权人 的 主张, 即 未 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行 缴款 义务 的 股东 为 未 清偿 公司 债务 的 部分 承担 额外 责任 ; 未 履行 或 未 充分履行 缴款 义务 的 股东 已经 承担 了 责任, 其他 债权人 的 相同 债权, 人民法院 不 支持 。
人民法院 支持 在 成立 公司 时 未 履行 或 未 完全 履行 缴款 义务 的 原告, 并根据 本条第1 或 第2 款 提起诉讼 的, 要求 公司 发端人 与 被告 的 股东 承担 连带 责任 ; 公司 担保人 承担 责任 后, 可以 从 被告 的 股东 收回 。
如果申请人在公司补充资金时未能履行或未能充分履行缴款义务,并且根据本条第1款或第2款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支持原告,要求未遵守《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未缴纳缴款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的股东追回款项。
2024年,第117号,第293号
撰文:李燕贤
原标题:以开脱罪责方式转让股权的当事方是否意味着在未付缴款限度内为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
原文已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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